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PCDV-114-補-385-202503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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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王文明即大自然工藝坊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簡安邦律師 被 告 永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柏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35,000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,1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正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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