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PCDV-114-補-388-202502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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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謝昇延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4萬6,250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7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