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選無效等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PCDV-114-補-39-202501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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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蕭卉絜 被 告 蔣舒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如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原 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當選民國113年11月19日第七屆日勝幸福站A 2區財務委員無效,並非對親屬關係、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,屬 因財產權涉訟,復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,為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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