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PCDV-114-補-395-202503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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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林曉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曉鈴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6, 43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187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1,687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: 計算式:(本金296,707元+利息9,737.35元+三期違約金共1,500元+(本金788,793元+利息28,193.41元+三期違約金共1,500元)=1,126,43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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