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溢扣貨款

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PCDV-114-補-396-20250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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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馬玉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扣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遠百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95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,4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7, 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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