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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PCDV-114-補-399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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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順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被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翰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 同)140萬8,825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8,825 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9 97元,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萬7,49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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