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PCDV-114-補-404-202502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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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金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駿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謝梅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;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、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 造共有之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、面積53.51平方公尺之土 地(下稱系爭土地),是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查,系爭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73,000元,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公告現值核定為8,101,478元(計算式:系 爭土地總面積53.54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73,000元/平方公尺 ×原告權利範圍874661/0000000=8,101,47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1,2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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