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PCDV-114-補-405-202502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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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周佳臻 訴訟代理人 梁雅晴 被 告 江黃桔 羅崑鈿 訴訟代理人 羅賢俐 被 告 林勝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 告請求就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進行分 割,揆諸前揭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 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。次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(下同)172,000元。又本件系爭土地面積為21.89平方公尺, 再以原告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941,270元【計算式:(21.89㎡×1/4)×172,000元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