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PCDV-114-補-419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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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奧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登凱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聶瑞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8 萬2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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