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PCDV-114-補-420-202503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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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林哲羽 被 告 吳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