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PCDV-114-補-425-202503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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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睿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哲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