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0

案號

PCDV-114-補-426-202503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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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圓、陳麗華、陳麗雅、陳佳頴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5,84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,828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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