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PCDV-114-補-426-20250317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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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志强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及被告陳茂圓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陳志強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原告陳志强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民國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原告「陳志強」之記載,顯係誤載,爰裁定更正為「陳志强」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