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PCDV-114-補-428-202503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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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梁貴林 被 告 呂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9,972元(如附表 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正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