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PCDV-114-補-43-202501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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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再審聲請人 吳佩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合議庭113年度救字第107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「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,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」,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,000元( 本件再審之聲請係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繫屬本院,故不依000年 0月0日生效施行之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』第4條第1項規定加徵5/10)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再審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正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