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5
案號
PCDV-114-補-430-202503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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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David Dong-Hyock Lim(林大衛)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景琨、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5,000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,240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