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PCDV-114-補-436-202503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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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黃文鵬即宜加寵物生活館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盲人重建院等 法定代理人 曾瀚霖 被 告 銓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章 被 告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9,293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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