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PCDV-114-補-438-202503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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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林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20萬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6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