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7

案號

PCDV-114-補-440-202503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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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許真萍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林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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