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PCDV-114-補-442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洪天皆即端麟工業社 被 告 智遠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大統屏農生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3萬955元(起訴後之 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 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,558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3,058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