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PCDV-114-補-445-202503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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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五府千歲廣慈宮籌建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清波 被 告 綠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詠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 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 下同)90萬1,030 元,及自民國113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。依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6,7 05 元(本金901,030 元,加計自113 年8 月19日至起訴前1 日 即113 年12月23日止,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15,675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,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 尚應補繳9,5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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