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PCDV-114-補-446-202503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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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0,450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791元(裁判費之徵收,以為 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,故本件應適用起訴時之 修正前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』)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291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正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