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PCDV-114-補-448-202503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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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林富雄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茹琮富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7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 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