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PCDV-114-補-459-202503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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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建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應專即建霖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2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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