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PCDV-114-補-464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楊哲皓 被 告 江潘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,是本院參酌原告主張 合理租金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(下同)3 萬4300元,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411萬6000元, 加計原告請求給付租金2 萬94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14 萬5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