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PCDV-114-補-475-202503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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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王妤文(即王進興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1,610元(計算式詳如附 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29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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