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PCDV-114-補-484-202503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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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38,68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並補正被告「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」之法定代理人,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