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PCDV-114-補-485-20250318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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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霖律師 被 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 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「張佩琦律師 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張珮琦律師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