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PCDV-114-補-487-2025031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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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David Dong-Hyock Lim(林大衛)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億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