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PCDV-114-補-488-202503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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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David Dong-Hyock Lim(林大衛) 被 告 潘奕瑄 陳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億元。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萬50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