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PCDV-114-補-490-202503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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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黃滋婷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蕭皓軒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萬78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萬6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