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PCDV-114-補-498-202503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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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何欣容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何立昕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可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1萬4,306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4,0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