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1-07
案號
PCDV-114-補-5-202501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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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謝惟甯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葉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萬7,430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