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PCDV-114-補-505-202503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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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俞伯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樹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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