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PCDV-114-補-507-202503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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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鍾素敏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方世璿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8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476元。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,976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