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8

案號

PCDV-114-補-510-202503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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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陳介民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簡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67萬4,935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 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7萬4,935元(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,25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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