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PCDV-114-補-511-2025031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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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王素蓉 訴訟代理人 張靜如律師 被 告 倪秀珍 訴訟代理人 顧經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於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貳佰伍拾萬元(起訴後之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 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(本裁定不得抗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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