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PCDV-114-補-532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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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曾江山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儒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給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㈠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於113年11月22日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32,014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032,01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66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3,16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載明起訴之聲明、事實理由,訴狀繕本逕送對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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