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PCDV-114-補-534-202503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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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宋明輝即順捷工程行 被 告 和峰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琨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85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,83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仍應 補繳裁判費6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