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PCDV-114-補-537-202503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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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巫琨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