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處分裁定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PCDV-114-補-539-202503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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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李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慧琪間撤銷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