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05
案號
PCDV-114-補-54-20250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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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徐睿閎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44,536元 元(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(裁判 費之徵收,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,故本件 應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』)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65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