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PCDV-114-補-548-202503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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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雋永工程行 送達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○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欣怡 原 告 鈞量工程行 送達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○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110,373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8,3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