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PCDV-114-補-560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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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許錫隍 被 告 蘇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67,192元【計算式:本金1,500,000元 +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起訴前即114年3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67,19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=1,567,192元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,8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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