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PCDV-114-補-565-202503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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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黃泰鈜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被 告 黃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8萬4750元,依民 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43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