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PCDV-114-補-568-202503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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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曾家葳 被 告 曾寶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18,800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9,2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