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PCDV-114-補-572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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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炫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善 被 告 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8,964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9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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