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PCDV-114-補-575-202503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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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香港商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 Soh Cheng 被 告 晨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1,641,60 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0,12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于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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