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溢領之理賠金等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PCDV-114-補-577-202503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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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被 告 曾建琳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溢領之理賠金等事件,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給支付命令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㈠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1萬9,075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,774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萬5,274元。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