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PCDV-114-補-587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黃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7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,88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